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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保证 / 资格标准

 

“JKK东京 东京都住宅供给公社”租赁房屋机构保证处理

入住JKK东京的租赁房屋时,需要房租、共益费等(以下称“房租等”。)的债务保证。
JKK东京引入了保证房租等债务的“机构保证制度”,所采用方法为入住人选择使用机构保证,或者设立个人连带保证人其中之一。
本法人作为保证机构,迄今为止已承接许多客户的保证委托。
受托审查也以JKK东京的入住资格审查为准,手续办理简便。
每月只需委托人承担少许费用,本法人即可担任保证人。

机构保证

申请方法

新入住人员

请在公社房屋募集中心发送的资格审查文件内附的“保证委托申请书”上填写必要事项,盖章后在资格审查时提交。

已入住人员

请在公社房屋管理人事务所或管辖窗口中心处准备的“保证委托申请书”上填写必要事项,盖章后提出申请。

使用方案 ~轻松启动放心方案~

※左右にフリックしてご覧いただけます。
保证方案 轻松启动放心方案
保证内容等※ 房租和共益费(以24个月为限额)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损害金

恢复原状费(以3个月的房租等为限额)
残留物清除费(以3个月的房租等为限额)
个人赔偿责任保险(保险金1千万日元,自行承担3万日元)

<点击此处查看“个人赔偿责任保险指南”>

初期费用

押金    
房租    入住首月的日摊费用
共益费   入住首月的日摊费用
首次保证金 

月度费用

房租    当月部分
共益费   当月部分
月度保证金 月租金+共益费的1.5%(不满10日元的舍去)
      (月租金+共益费不满47,400的,统一收取700日元)

使用方案 ~标准方案~

※左右にフリックしてご覧いただけます。
保证方案 标准方案
保证内容等※ 房租和共益费(以24个月为限额)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损害金
初期费用

押金    2个月的房租
房租    入住首月的日摊费用
共益费   入住首月的日摊费用
首次保证金 

月度费用

房租    当月部分
共益费   当月部分
月度保证金 月租金+共益费的1.2%(不满10日元的舍去)
      (月租金+共益费不满47,500的,统一收取560日元
      月租金+共益费为166,700日元或以上的,统一收取2,000日元)

※ 若长期拖欠房租和共益费,JKK东京将会办理规定的手续,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。鉴于此,JKK东京会要求本法人履行保证债务,※ 若长期拖欠房租和共益费,JKK东京将会办理规定的手续,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。鉴于此,JKK东京会要求本法人履行保证债务,因此本法人将代替入住人支付保证内容(※)相关的滞纳金等。但入住人的债务(房租及共益费等的滞纳金支付义务)不会就此免除,而应在本法人向JKK东京支付后,偿还给本法人,望知悉。

知情事宜

  1. 由本法人担任机构保证有一定的资格标准。
    →点击此处查看资格标准
  2. 如已入住人员提出申请,请提交居民税纳税证明等。如已入住人员提出申请,请提交居民税纳税证明等。
  3. 即使签订保证委托合同,也不能免除房租等债务。
  4. 保证委托合同不包含停车场车位费。
  5. 如已签订保证合同的人员进行名义变更,请重新办理申请手续。
  6. 按家庭合计收入申请公社房屋的人员,由签约人和收入计入人联名签订保证合同。
    (这种情况下,需要收入计入人的盖章和印章证明。)

咨询电话

受理/工作日09:00~17:00

资格标准

什么是机构保证

入住JKK东京的租赁房屋时,需要房租、共益费等(以下称“房租等”。)的债务保证。
JKK东京引入了保证房租等债务的“机构保证制度”,所采用方法为入住人选择使用机构保证,或者设立个人连带保证人其中之一。
自引入机构保证制度以来,本法人迄今为止已为许多客户提供了机构保证。
受托审查也以JKK东京的入住资格审查为准,手续办理简便。
诚挚邀请使用本法人的机构保证。

关于使用条件
  1. 如使用机构保证,请与本法人签订保证委托合同,并支付规定的“保证金”。如使用机构保证,请与本法人签订保证委托合同,并支付规定的“保证金”。
  2. 保证金与每月支付给公社的“房租”及“共益费”一同缴纳。(通过存款账户转账).
  3. 如我们承接保证,委托人需要满足“承保月收入标准”
    请注意,此承保月收入标准以公社的月收入标准为准。因此,符合入住审查的人员可以使用机构保证。
关于保证金

保证金规定如下。保证金规定如下。

〇 轻松启动放心方案(押金:无)
  月租金+共益费的1.5%(不满10日元的舍去)
 (月租金+共益费不满47,400日元的,统一收取700日元)

〇 标准方案(押金:2个月)
  月租金+共益费的1.2%(不满10日元的舍去)
 (月租金+共益费不满47,500日元的,统一收取560日元
  月租金+共益费为166,700日元或以上的,统一收取2,000日元)

1个月的房租及共益费总金额发生增减时,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减。

  1. 首次保证金从保证委托合同签订日(入住日)的次月开始交纳。首次保证金从保证委托合同签订日(入住日)的次月开始交纳。
  2. 由上所述,解约时,无论退租日如何,均将收取1个月的保证金。
  3. 一旦收到保证金,除计算错误所致问题外,均不予退还。
关于使用手续
  1. 可在办理入住手续的同时申请使用。
  2. 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合同的签订
    ① 请在保证委托申请书上填写必要事项、姓名及现住址(居民票上的住址),盖章后提交。但本合同无需签约人本人的印章证明、资格审查时的随附文件。
    ② 如按家庭合计收入入住,除签约人本人以外的同居人中,收入最高的一人需作为保证委托合同的连带债务人联名签约。这种情况下,需要联名签约人的正式印章和一份印章证明。
    ③ 保证委托合同从收到首次保证金开始生效。
    ④ 保证证明将存放于公社。
  3. 保证金的支付保证金的支付
    ① 由于收纳事务会委托给公社,因此每月的保证金需与公社的房租及共益费一并通过账户转账交付。自保证委托合同签订日所属月份的下下个月以后的保证金,将通过当事人所指定的存款账户转账扣除。
    ② 另外,关于账户转账登记完成前的保证金,请按照公社指定的缴纳方法支付。
关于保证责任
  1. 若入住人长期拖欠房租和共益费,公社将会办理规定的手续,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。若入住人长期拖欠房租和共益费,公社将会办理规定的手续,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。
  2. 此时,若与本法人签订了保证委托合同,公社会要求本法人履行保证债务,故本法人将代替居住人支付债务。但居住人的房租和共益费的支付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。本人要向本法人偿还本法人支付给公社的债务。
关于保证人的变更
  1. 已入住的人员也可由个人的连带保证人变更为机构保证(标准方案)。(无法变更为轻松启动放心方案)
  2. 若替换为机构保证,则变更时的收入需要满足“承保月收入标准”,并且目前无拖欠。
  3. 变更时,无论哪种情况都请在管理入住房屋的担当“公社窗口中心”办理手续。